阳江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江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阳江仲裁委员会是阳江市人民政府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以提供公正、专业、高效、优质服务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宗旨的常设仲裁机构,根据事实,按照仲裁法律相关规定,聘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平、合理地仲裁经济纠纷。
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委员会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予受理: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人事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第四条 委员会会址设立在广东省阳江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员7至11名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2至3名,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副主任兼任。
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委员会每届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完成下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换届。提前或推迟换届由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报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一届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七条 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阳江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会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电话、视频、会签等。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委员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
(四)制定、修改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等制度;
(五)决议解散委员会;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七)对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并组织经验交流;
(八)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九)组织重大案件的研讨,并对仲裁案件开庭程序和仲裁员执行守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仲裁员和办事机构负责人进行工作监督和纪律监督;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经登记机关依法等后开展仲裁工作;
(十二)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涉及委员会的其他重大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由5名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仲裁员资格进行审查。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1名副主任兼任。
委员会设立仲裁员监察考核委员会,仲裁员监察考核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对违反仲裁法及仲裁员守则等行为的仲裁员进行监督检查。仲裁员监察考核委员会主任由1名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负责对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并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1名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仲裁员监察考核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由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驻会副主任或秘书长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日常。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的,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报经阳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或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开庭及评议记录、协调制作裁决文书、仲裁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仲裁员的管理、培训;
(四)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
(五)参加国内外仲裁事务交往、理论与实务研究及学术交流;
(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仲裁员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仲裁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
第十五条 仲裁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并在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委员会按照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登记机关备案。仲裁员基本情况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开,便于当事人选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及时、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仲裁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委员会仲裁规则确立的仲裁理念,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应当在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并按规定制作相应的仲裁文书。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接受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及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按照规定取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仲裁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仲裁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委员会规则或者仲裁员守则的情形的。
除名名单在委员会网站公示,并报中国仲裁协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开办投入;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聘任办案秘书等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日常办公费用;
(三)仲裁员报酬;
(四)仲裁员培训经费;
(五)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费用;
(六)业务活动费用;
(七)社会公益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八)在确保仲裁委员会独立运作和发展费用的情况下,逐步退还阳江市法制局代阳江市人民政府投入的前期开办费用及广东省阳江商会的投入。
第三十条 委员会换届,应当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
委员会解散,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